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环发〔2023〕27号)和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通知(京通发〔2020〕14号)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现将我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布如下:
1.依法审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支持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履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2.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支持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受理和审查生态环境非诉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3.依法审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类民事案件,依法追究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
4.依法妥善审理涉绿色金融类案件,聚焦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等新兴领域,加大绿色资产和环境权益交易等前沿性理论、规则研究,服务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
5.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后果或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好相关案件的登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工作。
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力度,提升行政处罚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的震慑作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对环境侵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或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修复成本过高的,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8.强化执法协调,完善跨部门间执法协助、案件移送和争议协调等执法协同机制,健全跨部门和跨层级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全面推进行政处罚、刑事犯罪案件衔接移送,确保行刑衔接及时、顺畅。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