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的大风吹呀吹,车被砸坏该怎么赔-亚博vip88

任性的大风吹呀吹,车被砸坏该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4-04-01 20:02:14 字号: | |

有车一族的你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大风天气爱车被诸如标志牌、树木等脱落物、坠落物砸坏。如果车辆是被其他车辆剐蹭还可以找对方理赔,那如果是被物体砸坏又应该怎么办呢?

一起通过三个案例了解一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在加油站被标志牌砸坏,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田先生为自己的爱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883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20日,绝对免赔率及绝对免赔额均为0。2023年1月,田先生临时将车辆停放在某加油站内,加油站内一标志牌被风刮倒将车前部砸坏,田先生因维修车辆花费3.6万元,随后田先生将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停放在加油站被砸,是加油站看管不力,侵权方是加油站。

法院认为,田先生为车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应给付田先生保险金3.6万元。

法官提示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中,田先生的车辆是因为大风将标志牌刮倒受损,此情形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故田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就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主张理赔。

关于田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加油站是否属于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使用”,法院认为此处的“使用”应理解为包括停放的静止状态。

二、停放小区内的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车辆损失的30%。

案情简介

于先生将车辆停到小区楼下时,天公不作美,正好赶上刮大风,爱车被楼体坠落物砸中,损失严重,于先生在要求物业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将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于先生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偿还相应的理赔款。

物业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在各个单元门张贴了关于提醒业主在恶劣天气时将车辆停到车位上的通知,事发时于先生的车辆并未停在车位中,而是停放在靠近楼体的位置,于先生应当对车辆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免除责任。

法院认为,车主未将车辆停到正规停车位,物业公司作为楼体管理人未尽到消除小区内建筑物的安全隐患的义务,双方对此次事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理赔款。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虽然提交了照片证明其曾经对业主进行过安全提示,但不能证明提示的时间,即使提示的时间在本案车辆被砸之前,其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管理及修缮,以消除安全隐患。

关于于先生是否有过错,于先生在明知小区划定车位线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车辆损失的30%。

三、大风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侵权方不能据此免责。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的一天早上,常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某村委会院外的车辆,因路旁树木被大风折断砸损。后查实,村委会为该区域林木的管理人,故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车辆损失一万七千余元。村委会认为,1.涉诉树木折断是自然力所致,属于不可抗力;2.常某未尽到注意义务,随意停放车辆,导致车辆受损。常某应对气象信息尽到注意义务,将车辆停在远离树木的地方,常某在明知天气的状况下,仍将车辆停在了树木下,因此常某随意停放车辆的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因素之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发生事故时的天气。常某称:当日有风有雨,刮风的时候树木折断砸到车上了。村委会称:气象局在事故发生前一晚就发布了天气预警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双方均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常某具体的损失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村委会赔偿常某一万余元。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诉讼中,村委会主张事发当天气象台发布雷电黄色预警,属于灾害性天气,属于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由自然原因如台风、地震、洪水等引起的自然灾害,也包括由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征收等引起的社会现象。它要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认定不可抗力。一般自然力虽属客观情况,但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只有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中,当天出现的雷电大风天气属于一般的自然现象,且气象台已发布雷电大风天气预报,雷电大风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当天风力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且天气恶劣致使林木可能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情节,其亦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村委会作为管理人,如果在大风天气来临前后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林木或可避免倾倒致害。因此,大风天气致林木倾倒折断并非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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