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加快培养一支与答好市委“二十年之问”相适应,与我院“五个一流”奋斗目标相匹配的青年干警生力军,近期,通州法院组织开展了“青春启新程,扬帆正当时——通法好青年”推树活动。
此次活动通过全院干警海选投票、院领导推荐、全员岗位大练兵测试和现场答辩四个环节,最终有10名青年干警荣获“通法好青年”、10名青年干警被授予“入围奖”。
现场答辩题目为简要陈述本人负责或参与审判(或执行)的一起案件办案思路,以及本人为之所做贡献,谈谈如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更好提升审判质效。现将他们的现场答辩案例刊发,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审判思路、思想指引和履践致远四部分,通过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与司法实践深度链接,用鲜活的案例和法言法语具体阐释怎么看、怎么办,再现找到“桥”和“船”的全过程,展现出通州法院青年干警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阔步向前的昂扬姿态和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审判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奋进风采。
答辩人:齐茜
综合办公室机要文秘组副组长
法理情融合的家事小案最优解
一起翁媳争夺孙子监护权案引发的思考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老人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孙子的监护人为自己。我阅卷时明显感觉到案件背后另有隐情,在未成年人母亲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并不适合担任孙子女的监护人,七旬老人提起这样的诉讼到底为何?原来,老人的儿子七年前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儿媳四年前改嫁并再育,自儿媳改嫁后,孙子常年被寄养在外祖父母家,后因外祖父母身体情况无法继续照顾,孙子被送至老人家。老人与儿媳因儿子身故赔偿款分割事宜素有矛盾,平时并不来往。在历经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切肤之痛后,老人希望孙子长期陪伴身边,却因经济受限难以为孙子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于是便提起申请监护关系变更纠纷,主张解决孙子的抚养权及“带孙费”。
经法院释法说理,老人意识到申请监护关系变更纠纷并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但“一撤了之”显然不能解决老人一家的难题。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我主动组织翁媳就孙子抚养事宜多次调解,最终促成一致意见:孙子随老人共同生活,儿媳每月支付抚养费。因老人家距离法院较远,为便民解忧,我赴老人家上门立案、上门调解,通过一纸温情的调解书圆满解纷。
审理思路
老人与儿媳之间积怨较深,在亲人恩怨夹缝中成长的孙子也令人心疼。带着层层疑问与思考,我逐渐理清了审理思路。
1.老人是“为人”还是“为钱”?
老人虽提起申请监护关系变更纠纷,但真实诉讼请求不是争夺监护权,更不是索要“带孙费”,而是与孙子共同生活。因孙子母亲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故老人对孙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基于血缘亲情与家庭伦理自愿照顾孙子的行为切合实际情况与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家风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无法支持老人变更为孙子的监护人,但依据法律规则“一撤了之”或“一驳了之”显然不是本案最优解。
2.如何最有利于实现孙子健康成长?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儿童利益为本位,是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贯通性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还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孙子随老人共同生活既尊重孙子的真实意愿,也为老人提供了心理寄托和情感归宿,还化解了儿媳重组家庭的难处,是最有利于孙子的抚养模式。但老人经济能力有限,鉴于老人与儿媳之间已脱离姻亲产生的基础关系,在儿媳对其子仅尽到部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基于原则指引和权利义务平衡,儿媳应支付必要合理的抚养费。
3.如何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积怨?
孙子是这个破碎家庭情感维系的纽带,老人与儿媳不睦将严重影响孙子成长,法理情融合的解纷技巧无疑是本案最优解。以敬老怀幼、济弱扶困、礼法合治等社会价值为导向,我通过释明法理、阐明事理、讲明情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孩子随老人共同生活,享有事实的抚养权,儿媳则每月支付抚养费,以弥补老人的抚养能力不足。这样,在解决老人急难愁盼司法需求的同时,也修复了家庭关系,强化了法治对社会价值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思想指引
家事案件通常因为法律关系清晰、诉讼标的不大被定义为小案,但这类案件往往牵扯到亲情、家庭、道德等因素,与事理和情理息息相关。法院的判决结果虽然给出了评判尺度,但定分止争并非唾手可得。“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述深刻阐述了“法理情融合”对于实现司法裁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意义,为践行司法为民指明了具体路径,也为家事小案的实质化解提供了最优解可能。
家事小案不是单纯的法律纠纷,更需要处理好法律之外复杂的事理和情理。理是基本道德准则,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情是社情民意,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理和情的内容是抽象的、原则的,但在个案中的体现是具体的、现实的。“法理情融合”要求法律适用要讲究理与情,在案件审理中,要带入“角色”体会社情民意,借助与案件情境相关的价值观准确释法、析理、讲情,用法律的温情促进纠纷的化解。同时,要深研细究具体事理、情理和司法裁判的融合之处,将其作为填补概念法学漏洞的价值判断,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进而引领社会价值和社会风尚。
履践致远
“民生案件虽小,却关系大政治,必须用心用情办好,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这启发我不能简单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对于家事小案更需要融入法理情,充分考虑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契合,进而实现家事小案办优、办精。
1.严格依法是前提。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实体依据,也是最基本的道德,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兼顾理与情,进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准确适用法律,又要精通法学理论,善于通过细节找准问题症结,有针对性突破争议焦点,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兼顾理与情的基石。
2.法从不外乎理与情。在弥合社会分歧、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法律自身有其局限性。理与情的引入,是法律适用的延展或者补充,也是广义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当简单地适用法律规则形成的结果比较生硬甚至让人难以接受时,可以借助事理和情理引导法官自由裁量,充分考虑与案情相关的普遍共识、伦理道德、社会政策等因素并进行必要的利益衡量,让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圆润、更可接受,更符合广罗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念。
3.共情方能有共鸣。在纠纷化解中,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共心共情,让我们距离当事人的心更近一点,司法工作会更好开展一些。要避免机械化办案,用人文关怀视角对案件进行情理性分析,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维系和利益需求,从而通过共情方式增强当事人对法的理解和认同,才是司法裁判的精义所在。